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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

2016年03月21日   点击次数:

粤教高办函〔2016〕26号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教育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

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广东开放大学):

为加强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30号),经研究,决定开展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组织管理情况、资金绩效情况的检查,了解各本科高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检查内容

高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范围

(一)全省实施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各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和广东开放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除外。

(二)2013-2015年各高校用于实施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专项资金,含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四、检查方式

采取学校自查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的方式进行。

五、时间安排

(一)4月8日前,各高校根据检查提纲及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向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4月20日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

(三)4月25-29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校实地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创新强校工程”绩效考核。请各高校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检查,组织力量认真做好专项资金自查工作,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请各高校填写并提交《2013-2015年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2)。

(三)请各高校4月8日前将纸质材料(含学校报函、自查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调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廖雪红,电话:020-37627703,邮箱:xuehongliao@163.com

附件:1.2013-2015年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检查提纲

2.2013-2015年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