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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

2016年04月15日   点击次数:

考试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树立优良考风,净化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

1、不服从调座安排及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不按规定将书包、笔记、资料、录放音机、MP3、电子词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以及通讯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3、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

二、下列情况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1、考试中交头接耳、旁窥他人试卷、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2、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机会。

3、开卷考试中使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6、恶意顶撞监考教师,故意起哄,扰乱考场秩序。

7、有第“一”款中违纪行为,仍不听监考老师劝阻。

三、下列情况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桌内、桌上、座位旁、答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资料等。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3、在桌面、身上、学生证、准考证及允许使用的工具上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5、相互交换试卷或以各种方式传递带有答案的纸条。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7、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

8、在答卷上填写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与本人身份不符,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标记信息。

9、教师评阅试卷时发现答案雷同可判断为抄袭行为的。

10、将手机带入考场后不上交监考老师保管。利用手机、MP3等现代通讯工具存储、发送或接收与考试课程有关信息的。

1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2、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的。

13、窃取试卷或试卷标准答案的。

四、本办法未明确界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处参照以上规定酌情认定。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关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