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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2015年09月25日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不动产学院学生社团组织包括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职业发展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院友会、学生安全委员会、学生事务征询委员会以及专业社团等。

第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我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实践平台。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专业兴趣和责任感,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在相关专业挂靠单位指导下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学院团委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协调各学生社团的关系;

(二)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

(三)规范学生社团组织的日常活动,查处学生社团组织违规行为;

(四)组织学生社团组织评估工作。

章 学生社团组织成员及干部

第四条 报名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学生,原则上需要经学生社团组织的认可,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由学生社团组织上报院团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存档。

第五条 学生社团组织有权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取消本学生社团成员在学生社团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学生社团干部是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原则上由学生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成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热心社会工作,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原则上每学期或学年在党总支与院团委的监督下进行改选或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因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任职期间 GPA值低于 2.0 者;

(四)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五)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七)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

(八)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组织协调本社团的日常事务;

(二)维护本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本社团成员的人身安全;

(三)召集本社团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策;

(四)参加学院社团各项会议;对外代表本社团;

(五)对本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对本社团的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七)负责培养本社团后备力量。

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集体活动时间,并且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期初向院团委提交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末上交学期活动总结。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在活动组织实施前须向院团委提交活动策划方案(或预算表),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有关开展学生活动的规定进行。对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园内外开展活动者或占用教室及活动室者,各费用开销不予以报销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举办各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活动新闻稿,严格按照《不动产新闻稿、团讯规范要求》执行,同时做好公众平台的推送。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在拉赞助或开展其他活动时,要考虑学校及学院的声誉,并对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档案系统。档案至少应包括会员档案,活动档案和财务档案。社团有义务依据档案记载为会员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

章 学生社团财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应该实行自筹和学院支持相结合,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每学期末各学生社团必须向学院团委书记上报正式的财务报告,说明社团的收支情况;

(二)社团的财务收支应列出明细表,非一次性消费品应造册登记;

(三)学生社团经费收支帐目应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布,并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监督;

(四) 社团所有物品产权关系必须明晰。由学院配给的资产归学院所有,使用权在社团。社团自筹资金购买的资产由本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

(五)社团负责人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财务收支和资产应分开由专人负责;

(六)各社团每学年可向社团成员收取一次会费(一般不超过 20 元/人)用于社团成员的培训及活动费用等。收取会费的标准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报学院团委书记审批后方能收取;

第六章 学生社团评估

第十八条 学院团委每学年开展优秀学生社团评比活动,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并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进行。 评估小组由各社团第一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在申请评估时必须向评估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社团机构及负责人情况;

(二)社团本学年工作计划;

(三)社团本学年的工作总结;

(四)社团本学年活动开展情况;

(五)社团本学年财务报告及物品清单;

(六)社团成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估工作程序:

(一)由评估小组发出学年评估工作通知;

(二)社团在规定时间里领取《学生社团年度评估表》;

(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后,报送评估小组;

(四)评估小组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五)评估小组将结果提交至院团委书记审核,并准备优秀学生社团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评估的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七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接受学院党总支及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团委予以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式活动,机构涣散,财务混乱;

(三)盗用相关专业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四)社团成员一学期不足 10 人;

(五)连续两学期社团评估不合格或评估中连续两学期排名为最后两名;

(六)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学院团委应协助处理好善后问题:由社团负责人出具财物清单并将财物移交学院团委代管,学院团委对该社团财务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予以解散的社团,如要重新成立,应在一年之后经学院党总支及团委重新评估合格后,再重新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不动产学院学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